日照消防:日照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界定、归集、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消防信用信息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的对象为:
(一)负责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各类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自然人;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五)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其他应当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归集以下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依法依规承诺信息;
(二)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三)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信息;
(四)消防行政许可信息;
(五)消防行政强制信息;
(六)火灾事故信息;
(七)与消防有关刑事处罚信息;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情况;
(九)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信息;
(十一)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信息;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归集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消防守信典型行为,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
消防守信典型行为主体纳入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
第八条消防守信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3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违法行为记录,经综合评定具有较好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较高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
(二)因消防工作受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的;
(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
(四)积极参加消防志愿者服务活动,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积极协助消防救援队伍,为火灾扑救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工作实绩突出,有效避免火灾发生的;
(七)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记入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且符合第二至六项情形之一的信用主体可以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列入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
第九条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纳入消防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逾期不整改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
(三)单位对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信的;
(四)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场所);
(五)消防物联网监测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问题,一年内3次以上通知责任单位仍不整改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前做出的承诺严重失实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抽查发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执业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九)举报人故意捏造火灾隐患问题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事实,诬告陷害单位、个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
(十)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经相关执法部门多次通知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单位发生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或同一单位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贿赂、欺骗、隐蔽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消防监督执法,或者故意隐瞒火情,阻碍扑救火灾,情节严重的;
(四)单位(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积极整改或者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未采取严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单位(场所)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承诺失实,经核查存在严重火灾隐患或者发生火灾事故的;
(七)一年内被消防救援机构实施2次以上重大消防行政处罚的单位(场所);
(八)相关责任主体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
(九)单位(场所)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以及严重违反规定执业的;
(十一)经火灾事故调查,对亡人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单位;
(十二)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三)个人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三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市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形成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以及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名单,经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于相应发布周期月的下旬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日照)”网站发布。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企业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视情况同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诚信或者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退出信息、激励或者惩戒措施等信息。
第十四条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消防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主体名单每月发布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发布。
第十五条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1年。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对列入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减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消防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消防工作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四)符合国家有关守信联合激励规定的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第十七条对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市消安委办公室将失信行为通过短信、微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市消安委办公室对信用主体进行警示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行业通报。市消安委办公室将信用主体的消防安全失信行为通过书面方式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对纳入消防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主体,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联合惩戒:
(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二)取消已经享受的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对其申报的消防行政审批事项从严进行审查;
(三)相关人员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期间,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关岗位职务;
(四)市消防救援机构将一年内被实施两次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单位(场所)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应引导全市银行金融机构查询使用相关处罚信息作为授信参考;
(五)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视情况给予警示约谈,可实行行业退出、暂停执业或者永久禁入等措施;
(六)企业登记机关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记于其名下并公示;
(七)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一年内存在两次以上违法违规执业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将其违法违规情形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视情况给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警示约谈、暂停执业直至撤销注册等处理;
(八)对严重违法的民宿场所,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其失信信息纳入民俗旅游信用管理系统,取消其公示期间参与星级民宿评比资格;
(九)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策试点等给予限制;
(十)市文明办对列入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公示期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十一)对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限制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并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适用于对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主体的惩戒措施全部适用于对消防严重失信“黑名单”信用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消防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信用主体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第四章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单位(场所)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前,市消安委办公室应组织履行告知或者信息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单位(场所)和个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市消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消安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 “黑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有关社会主体对已发布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书面向市消安委办公室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市消安委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信息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发布平台上给予修改更正,并对异议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被列入消防诚信典型“红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消防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消安委办公室提出并删除其消防诚信“红名单”上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失信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修复申请:
(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
(二)虽造成一定后果,但确有证据证明系受他人欺骗的;
(三)积极参加失信惩戒部门组织的有关防范宣传活动;
(四)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十四条一般失信主体失信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的,可以向市消安委办公室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期为7个工作日,经市消安委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社会主体,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发布其“黑名单”信息,经市消安委办公室审查,报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可以提前删除其诚信“黑名单”上的信息。
第五章联合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实施惩戒的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惩戒措施,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每年要对各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十七条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指导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落实惩戒措施,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消防行政处罚是指较大数额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以上罚款是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人、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信用管理办法,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其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信用评价结果定期推送至消防救援机构。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日照消防,机电安装一级、消防设施一级资质公司-银河国际app下载官方平台收集整理,银河国际app下载官方平台荣获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消防企业仅有一个名额,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消防设计、消防施工/验收、消防维保、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分公司加盟联系银河国际app下载官方平台,加盟消防公司电话:180-6882-69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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